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不得主张财产分割。婚后韩某某怀孕并进入哺乳期,焦某某依据该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效力并执行财产剥夺条款。韩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焦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协议有效性。韩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及哺乳期诊断证明,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焦某某在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协议内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特别是不得以怀孕、哺乳等生理状态作为解除婚姻或剥夺财产权利的条件。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保护妇女权益原则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