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婚后签订《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后博某某发现曾某某与他人同居,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曾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涉及婚前/婚内协议效力审查及过错损害赔偿,且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约定的法律效力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博某某提交了大量视听资料,包括曾某某与他人出入住所的监控录像及亲密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存在重大过错。曾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采信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博某某与曾某某离婚;二、确认《忠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但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三、曾某某向博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驳回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内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权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裁判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以及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