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林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部分共同财产。婚后林某某多次对马某某实施肢体暴力,马某某报警并留存伤情鉴定。马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但要求确认家暴事实并分割财产。一审法院认定协议部分无效,但鉴于家暴情节严重,在财产分割上对马某某予以倾斜。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协议整体有效,马某某应依约放弃全部财产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家暴证据展开辩论。马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证明林某某存在家暴行为;林某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财产分割唯一依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并结合家暴证据对财产分割方案进行重新权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具体比例部分;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其中关于家暴损害赔偿的约定有效;三、准予马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四、夫妻共同财产由马某某分得70%,林某某分得30%,以体现对无过错方及家暴受害者的保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