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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麻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麻某某名下房产归周某某所有,且若麻某某出轨则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周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并分割麻某某其他财产。麻某某抗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周某某提交录音证据证明麻某某存在婚外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婚前协议原件、双方沟通录音等视听资料,以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被告麻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协议部分条款系受胁迫签署。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麻某某名下房产归周某某所有的条款有效;二、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依据“净身出户”条款分割被告其他财产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财产约定与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财产归属约定,但否定以“净身出户”等方式过度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