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军人)与被告陈某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曹某某以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有效。陈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剥夺法定权利,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限制基本人身权利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及强制放弃抚养权约定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的真实性。被告陈某某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庭审中,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充分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曹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强制放弃抚养权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而无效的法理逻辑。同时体现了法院对涉军婚姻及家事案件隐私保护的重视,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及子女抚养权处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