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胡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军人)与被告胡某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谭某某以胡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胡某某净身出户并丧失抚养权。胡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抚养权归属应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财产与身份关系混合约定的效力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证明被告过错的书证;被告胡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主张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抚养权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原告谭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强调身份关系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体现了法院对涉军婚姻及家事隐私案件的审慎处理与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