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吴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吴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因性格不合及沟通障碍产生矛盾,曾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吴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该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具体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真实性。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财产清单,抗辩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曾某某关于依据“净身出户”条款分割财产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财产分割时的参考因素。裁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涉军婚姻及普通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效力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