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9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2年,马某某发现李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李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第三人证言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效力,改判李某某向马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万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马某某多分20%;三、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中予以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