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曹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婚前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约定子女抚养权归提出方,但需放弃全部财产分割权。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蒋某主张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曹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应简单认定无效。案件涉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婚后沟通录音(视听资料)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曹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家庭日常支出记录。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蒋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或严重剥夺一方财产权益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而无效。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及不公开审理程序的严格适用,平衡了契约自由与身份关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