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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王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王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因性格不合,赵某某起诉离婚。王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按约支付款项并确认其独占抚养权。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的条款效力。赵某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请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文本及履行情况进行质证。赵某某提交了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王某某则提交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青春损失费”及“放弃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由赵某某直接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自愿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婚前财产约定应聚焦财产权益,不得以牺牲子女权益或人身自由为代价,司法实践尊重意思自治但严守法律底线。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