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陆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陆某某因琐事对博某某实施多次肢体暴力,博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放弃抚养权”条款无效,并依据协议主张赔偿。陆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博某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涉及子女抚养的条款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陆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陆某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条款合法有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合法性,结合家暴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家庭暴力行为虽不直接导致协议整体无效,但影响损害赔偿的认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身份关系协议效力的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