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吴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谢某主张吴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行为,依据协议要求吴某支付赔偿金并放弃探视权。吴某辩称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远超其承受能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过错赔偿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谢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吴某存在过错;吴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主张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强制性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对过错损害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防止协议沦为变相惩罚工具,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保护,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