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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陈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陈某在韩某孕期与第三人同居,韩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陈某放弃抚养权。陈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孕期哺乳期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书面审理。韩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陈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陈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协议签署真实性。陈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效力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涉及身份关系处分的条款有效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陈某应将其名下房产份额转让给韩某;二、驳回韩某要求陈某放弃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婚生子由韩某直接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三、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财产性约定与身份性约定的效力边界。法院支持基于过错的财产惩罚条款,但否定预先剥夺抚养权的约定,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障人身自由原则的平衡,为处理涉孕期离婚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