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胡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双方离婚。曾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胡某某独自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名义所负债务。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以及债务承担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该案涉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合法性边界及内部约定与外部债务承担的冲突,属于典型的家事法理与实务争议领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胡某某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证据,以及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用途。胡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结合庭审笔录,对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曾某某与胡某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无效;二、确认该协议中关于债务由过错方胡某某承担的约定在双方内部有效;三、驳回曾某某要求胡某某向外部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的直接履行请求,责令胡某某在内部结算中承担相应份额。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内部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间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法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