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董某过错导致离婚,其需“净身出户”。婚后董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重大过错行为。邓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但要求董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分割剩余财产。董某辩称协议有效,拒绝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的财产分割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邓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资产转移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董某隐匿财产及过错事实;董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主张条款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并对财产流向进行审计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二、准予邓某与董某离婚;三、董某因存在重大过错且恶意转移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并向邓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四、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仍支持无过错方依据民法典主张损害赔偿及在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