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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王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部分财产。婚后王某某多次对陈某某实施暴力,陈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要求依据协议主张过错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条款效力及显失公平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陈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及协议签署背景。王某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支持陈某某关于依据协议有效部分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判令王某某支付赔偿金;三、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基于过错损害赔偿约定的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协议约定家务补偿或过错赔偿,但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基本人身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