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朱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朱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朱某以谢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条款分割财产,要求谢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谢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朱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证人证言及子女出生证明,旨在证明协议真实性及过错事实。被告谢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法院经形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但鉴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倾向于认定过度限制财产权或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强调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类似家事纠纷的裁判提供了参考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