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谢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中国籍)与谢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谢某某名下位于海外的房产归马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则丧失该房产所有权”。婚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马某某于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依约取得房产。谢某某抗辩称该条款以限制离婚自由为条件,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以限制人身权利(离婚自由)为条件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马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房产估值报告。谢某某则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谢某某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非签署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马某某与谢某某婚前协议中关于“若马某某提出离婚则丧失房产所有权”的条款无效;三、谢某某名下海外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谢某某所有;四、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财产协议不得以限制婚姻自由(如离婚权)为生效或失效条件。以人身关系变动为条件的财产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格保护,对涉外婚姻中的协议效力审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