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曹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及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沈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曹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被告曹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主张签署过程自愿。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及“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三、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支持原告沈某某关于确认部分条款无效及离婚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且财产分割条款不得显失公平。司法实践尊重意思自治,但坚守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底线,对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人身权利或造成严重利益失衡的条款予以否定,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