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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韩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彭某在孕期发现该事实,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韩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韩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鉴于彭某处于孕期,案件涉及对弱势方权益的特殊保护及过错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原告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韩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处的鉴定意见,证明韩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韩某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并核实了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彭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在审理中厘清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程序性关怀,为类似家事纠纷中过错认定与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