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于某多次对邓某实施家庭暴力,邓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于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家庭暴力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于某存在家暴行为。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该条款对财产权利的剥夺程度及家暴事实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邓某与于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鉴于于某存在重大过错,该条款可作为财产分割的重要参考;三、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邓某取得,于某少分或不分,支持邓某关于财产分割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在显失公平时可调整。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对家暴行为予以严厉否定评价,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