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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周某某怀孕,谭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周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谭某某主张的债务为其个人挥霍所致,不应由其承担。谭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债务用途。双方对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的效力存在重大争议,特别是涉及孕期女方权益保护及显失公平条款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婚前协议扫描件,主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及债务分担。被告周某某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认可协议中财产约定,但否认债务真实性及违约金合理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婚前及婚后特定财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三、被告周某某名下用于个人挥霍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谭某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合法财产约定的效力。在涉孕期离婚案件中,法院严格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保护了无过错方及孕期女方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婚前协议起草及债务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