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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2年,焦某某发现高某某存在婚外情,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审理期间查明,高某某的出轨行为导致焦某某在孕期遭受严重精神刺激,引发先兆流产。焦某某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高某某抗辩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予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书面审理方式,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双方围绕《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及“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展开辩论。焦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精神压力评估鉴定意见》,证明高某某的过错行为与其孕期健康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作为主张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结合协议整体内容判断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净身出户”条款全部有效的认定;二、准予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三、高某某向焦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可能限制基本生存权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损害赔偿应结合过错程度、实际损害及当地生活水平合理确定,而非简单依据协议全额支持。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