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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暴或出轨,净身出户”。婚后曾某某多次对江某某实施肢体暴力,致其轻微伤。2023年,江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曾某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并放弃财产分割。曾某某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同时主张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用,非共同债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剥夺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家庭暴力背景下债务承担与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存在。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借款合同,主张债务用途。法庭围绕协议效力、家暴认定及债务性质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实施家暴方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被告曾某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三、被告曾某某偿还原告江某某垫付的共同债务人民币50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如家暴)的财产惩罚性约定若未显失公平,可认定有效。裁判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同时厘清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