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孙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谢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孙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法律效力,特别是该约定是否因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孙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并辅以录音资料证明谢某在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谢某则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见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主张协议自愿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及“高额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无效;2. 双方同意离婚,未成年子女由孙某直接抚养,谢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谢某自愿补偿孙某一定金额。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预先处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人身权利不可让渡的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