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马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非军人)与被告马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孙某某过错导致离婚,其需向马某某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孙某某探视权。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孙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该协议涉及人身权利限制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马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同意离婚但要求履行协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涉军婚姻财产分割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现役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并辅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及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其合法性。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促成和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成功,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财产分割约定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予认可。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及军人一方,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