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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马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马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马某某婚前房产归何某某所有,且马某某需承担何某某父母全部赡养费,若离婚则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马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第三人(何某某父母)利益关联。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配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需审查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的法定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马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何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赡养费支付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离婚即放弃子女抚养权”及“承担第三方无限赡养义务”的条款无效;婚前房产仍归马某某所有,但马某某同意在离婚时向何某某支付适当经济补偿;未成年子女由马某某直接抚养,何某某享有探望权并支付抚养费。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约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公平原则,对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进行司法干预,平衡契约自由与家庭伦理。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