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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周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周某长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通过电子转账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彭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周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追究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周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周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彭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周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电子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周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转移财产事实。周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委托审计机构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专项审计,以查明财产隐匿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彭某与周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周某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周某少分;三、周某向彭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综上,判决支持原告彭某的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及隐匿转移财产情节,在法定框架内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强化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诚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