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杨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杨某某放弃未来继承权及家务补偿,并限制陈某某离婚自由。婚后杨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陈某某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杨某某则依据协议拒绝支付补偿。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孕期财产分割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孕期权益展开辩论。陈某某提交录音资料,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杨某某提交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放弃法定权利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放弃法定继承权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有效;杨某某自愿放弃部分婚前财产作为补偿,陈某某同意不追究其他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排除法定权利,否则相关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平衡利益,彰显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