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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张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现役军人)于婚前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林某起诉离婚。张某以协议有效为由抗辩,主张林某违约。林某认为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显失公平,且违反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中关于非军人方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形(即军人有重大过错时)。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资料,证明协议系在胁迫下签订且内容违法。被告张某提交视听资料(婚礼现场视频)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并核实了张某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书》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三、子女由原告林某抚养,被告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综上,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厘清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方起诉离婚的司法审查标准,对平衡契约自由与人身权利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