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军人)与被告彭某某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冯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彭某某抗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主张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系现役军人,需适用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特别规定。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军人婚姻解除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展开辩论。被告彭某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鉴定,以证明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听取了双方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依据婚前协议判令被告彭某某“净身出户”的诉讼请求;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过度限制财产权利或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通常不被法院完全支持。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审慎审查,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