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申请执行于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彭某依据协议主张于某存在过错,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于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时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真实性及效力展开辩论。彭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于某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于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反驳过错指控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仅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双方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于某一次性支付彭某财产折价款;未成年子女由彭某抚养,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人身自由,可能被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