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杨某多次对董某实施家庭暴力,董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杨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董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证明家暴事实,杨某则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证人证言、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证明,拟证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协议有效性。被告杨某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人出庭作证,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经庭审质证,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进行辩论。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原告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在涉及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下,法院应综合考量公平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而非机械适用协议。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正义,防止协议成为变相惩罚工具,同时强化对家暴受害者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