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中国籍)与韩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韩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陆某诉请确认该条款有效并分割财产。韩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主张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以及该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陆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韩某过错证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署自愿性及韩某过错事实。韩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法律效力提出抗辩,并提交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相关咨询意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但“净身出户”表述过于绝对,调整为韩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60%的份额归陆某所有;韩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需对显失公平或限制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进行合理调整。本案通过调解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为涉外婚姻家事纠纷中财产约定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