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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博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博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起诉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依据协议博某应放弃所有财产并独自承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名义所欠债务。博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指出部分债务实为其个人挥霍所用,不应由李某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剥夺条款及债务承担约定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涉及第三人利益及债务性质认定的复杂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博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明博某过错及债务用途。博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部分债务非用于家庭生活。再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合法性,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与博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认定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三、对于共同债务,认定其中用于家庭生活的部分由双方共同承担,博某个人挥霍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四、驳回李某要求博某承担全部债务及放弃所有财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基本人身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同时,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强调债务承担需结合资金实际用途,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