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女方,现役军人)与朱某某(男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准。在后续执行阶段,江某某申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抚养权条款的效力。朱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分居证明及证人证言。朱某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签署协议时受胁迫,但证人证言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江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证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法院结合涉军婚姻特殊保护政策,对协议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约定有效,支持原告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申请;二、确认协议中“男方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驳回原告依据该条款要求直接取得抚养权的请求,子女抚养问题另案处理;三、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财产处分条款与人身关系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支持基于意思自治的财产惩罚性约定,但坚决否定预先剥夺子女抚养权的条款,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人身权利不可处分的司法立场,对涉军婚姻家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