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郭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郭某某长期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婚外情行为。王某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要求郭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郭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均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王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实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存在过错。郭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三、鉴于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家庭暴力行为,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某某分得80%,郭某某分得20%;四、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该条款虽体现意思自治,但因严重失衡且可能变相限制离婚自由,不宜完全支持。裁判在尊重契约精神的同时,通过倾斜保护无过错方,彰显了反家暴及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导向,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