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孙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孙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赵某某保留有录音及视频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赵某某据此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条款不分得任何财产,并要求孙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孙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重点审查了赵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婚前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法院围绕协议效力、家暴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最终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强调了家庭暴力受害方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撤诉权的行使,对规范家事审判及引导理性缔约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