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过错损害赔偿”并放弃部分财产。婚后徐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王某某依据协议申请执行,主张徐某某违反人身自由限制条款且显失公平。徐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其离婚自由,且赔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保护阶段下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书这一书证展开质证。王某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徐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收入证明,证明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且侵犯人身权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听取双方关于调解意愿的陈述。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高额赔偿条款无效;徐某某自愿补偿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主张;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及剩余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及设定不合理人身惩罚,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裁判启示在于,民事主体虽可约定财产关系,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对实质公平与人格尊严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