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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焦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以焦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焦某净身出户并放弃抚养权。焦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强调其具备抚养条件,主张依法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谢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签署真实性及被告过错事实。被告焦某提交收入证明、居住情况及与子女生活照片,反驳协议条款无效并主张抚养权。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且约定剥夺抚养权因违反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协议形式限制人身权利或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法院将依法公平分割财产并依据子女利益判决抚养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