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陆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遂以陆某某违反协议为由,申请法院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据此分割财产。陆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对协议执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高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陆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陆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通常被认定无效。但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依法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法律对恶意行为的惩戒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