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陆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后因感情破裂,于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财产分割及抚养权。陆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于某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中关于财产剥夺及抚养权变更的条款。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及强制放弃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涉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时,此类惩罚性条款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子女出生证明。陆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签署时神志清醒,但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侵犯基本人身权利及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抚养权处分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惩罚性条款因显失公平且变相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因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人身关系不可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亦属无效。故不支持于某依据该协议要求陆某净身出户及直接取得抚养权的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强制放弃抚养权条款的无效性。裁判启示在于,婚姻自由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涉及人身关系,不得通过契约预先固定或作为惩罚手段。法院在审查此类协议时,需严格遵循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防止以意思自治之名行侵害基本权利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