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曾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2023年,博某某以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获得全部财产及子女抚养权。曾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强调其长期陪伴子女成长,更适合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育儿日记、学校沟通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证明其抚养优势及协议条款违法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50万元;3. 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享有探望权;4. 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不再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限制子女抚养权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法定权利或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坚持实质公平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