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董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邓某通过秘密录音取证。邓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并要求分割财产及损害赔偿。董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拒绝返还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辩论。邓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董某转移资产及协议签署时的胁迫情形;董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三、董某向邓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四、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同时强化了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戒,为司法实践中审查婚前协议效力及处理过错赔偿提供了典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