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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江某某主张该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请求确认协议部分条款无效。高某某提交双方争吵时的录音及聊天记录(视听资料),试图证明江某某存在过错,主张协议应全面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被告高某某提交了双方婚内争吵的录音及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以佐证原告存在过错并支持协议效力。原告江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围绕协议条款是否侵犯人身自由、是否显失公平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子女抚养权协商空间等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原告在诉讼中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风险的重新评估及司法调解的潜在作用,警示公众婚前协议不得触碰法律底线。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