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军人)与被告蒋某某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原告服役原因导致离婚,被告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婚前协议中人身关系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限制抚养权及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部队服役证明及子女生活状况鉴定意见,证明协议条款对子女成长不利且显失公平。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及聊天记录,主张系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部分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及“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法定抚养权或设定显失公平惩罚性条款的无效性。裁判强调婚姻自由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涉军婚姻及家事审判中婚前协议的效力审查提供了明确指引,平衡了契约自由与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