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孙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孙某多次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杨某遂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孙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孙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孙某存在家暴行为及协议签署事实。孙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结合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财产权且显失公平,不予适用。依据《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因家暴少分财产,但并非完全丧失财产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强调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与法律规定,而非单纯依赖约定。对于家暴行为,法院通过少分财产及损害赔偿予以惩戒,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