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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与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所有财产分割权,且限制女方生育选择权。婚后李某怀孕,张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李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剥夺条款的效力,以及是否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交孕期医学证明、沟通录音及电子数据,主张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且存在胁迫情形。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涉及生育权、离婚自由等条款无效。同时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财产约定不予认可,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