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谢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谢某名下房产归吴某所有,且谢某需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未来抚养权主张。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吴某诉请确认协议中房产条款有效并过户,同时主张依据协议排除谢某抚养权。谢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剥夺法定抚养义务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显失公平,请求确认该部分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财产约定与人身关系限制的效力边界,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原则在协议审查中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提交婚前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出生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谢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证明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并强调抚养权涉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不得预先放弃。法庭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谢某名下房产归吴某所有的条款有效,谢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谢某放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主张的条款无效;三、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财产约定与人身关系限制的效力区分。财产处分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但涉及抚养权等身份关系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对人身权利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