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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刘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婚后刘某某被证实长期对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焦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刘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焦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与书证;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个人财产来源。案件进入再审/申诉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平衡,对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